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正常现象,但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吗?员工拒绝到岗能否可以被视为旷工,并承担一系列后果呢?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参考。
员工孙刚(化名)自2008年就在某公司工作,2010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8月至2021年7月,孙刚在磨床岗工作,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担任仓库工务助理,实行标准工时制。
2022年3月,公司向孙刚下发调岗通知,孙刚以身体原因无法适应重体力劳动为由,书面回复公司拒绝调岗。之后公司又一次调岗,孙刚再次书面拒绝。2022年4月25日,公司以“未到调整岗位工作”为由,向孙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孙刚将公司诉至法院。
(资料图)
庭审中,公司一方认为,已向孙刚下发调岗通知书,并提供不同的岗位供孙刚选择,对方均不到调整岗位工作,因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刚则表示,公司下发调岗通知时没有和自己协商,自己也已经书面告知公司,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调整岗位工作,所以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孙刚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身体状况无法适应所调整的岗位,被告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应予以考虑。虽然被告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岗位供孙刚选择,但在调岗前并未进行充分协商,原告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应拒绝调岗系其行使协商的权利,被告以原告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不能随心所欲支配劳动者。
岗位调整应具备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后的岗位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等条件。随意调岗调薪,甚至将此作为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是法律所禁止的。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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