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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娉婷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但却有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在验资完毕之后又立即把出资款转出。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009年5月13日,肖某镇、肖某治申请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肖某镇缴纳人民币65万元,肖某治缴纳人民币35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同年5月15日,以上款项100万元转入A公司账号,后又于当日被转账转出。流水明细中摘要显示,该部分款项为购买材料设备。
后B公司与A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但因其仍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B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奈之下,B公司又向城厢区法院起诉肖某镇、肖某治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所欠城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抽逃出资一般均采取隐蔽、秘密的手段。股东根据认缴出资额,先确实将出资款缴付给公司,然后再依据不真实的交易将出资款转出。肖某镇、肖某治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等事项应当是明知的,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资金往来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故二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除非经过合法的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股东不得擅自撤回自己的出资,否则会导致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降低,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制作虚假报表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行为将出资转出的,属于抽逃出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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